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彰師大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凝聚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校友能夠持續學習成長、協助校友之生涯發展與職場問題的解答、經驗交流、招募求職等訊息分享、社交等功能,兼具協助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所務業務推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彰化市師大路二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
一、 聯繫會員感情,團結互助合作,並保障會員權益 。
二、 促進所友與本所之互動,增進所友間之交流,以增進會員知識等多元發展。
三、 調查與更新所友動態等相關資料。
四、 獎助表現優異之彰師大人管所之傑出所友。
五、 協助並支持彰師大人管所所務業務推動。
六、 達成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事項。
一、 聯繫會員感情,團結互助合作,並保障會員權益 。
二、 促進所友與本所之互動,增進所友間之交流,以增進會員知識等多元發展。
三、 調查與更新所友動態等相關資料。
四、 獎助表現優異之彰師大人管所之傑出所友。
五、 協助並支持彰師大人管所所務業務推動。
六、 達成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凡年滿20歲者,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肄業或畢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資料卡,並繳納會費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由母校校友組成之系友會或同學會等聯誼性質,贊助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之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名以行使會員權利。
- 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彰師大人管所師長或社會有資望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填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資料卡,為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得免繳常年會費。
- 贊助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資料卡,並繳納會費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格後,為贊助會員。
- 永久會員:限定為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會員,並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填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資料卡,得為本會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得免繳常年會費。
第七條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八條
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參與本會各種活動,有發言、表決、選舉權與罷免權,並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榮譽會員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之權利,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組織平台公約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監事會議分三之二決議後予以會員資格暫停或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成員之聘任方式如下: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本會得設輔導理事長一人,聘請甫卸任之理事長擔任之,於理監事會議時,邀請列席指導,此職位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免繳納輔導任期內之常年會費,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同。
- 本會特設創會榮譽理事長一人,由理監事會議通過,於創會會員大會時,聘請彰師大人管所創所長擔任之,此職位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免繳納入會及常年會費,其聘期與創會理事長任期同。
- 本會特設創會榮譽理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通過,於創會會員員大會時,聘請彰師大人管當任所長為擔任之,此職位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之義務,享有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免繳納入會及常年會費,其聘期與創會理事任期同。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並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警告及除名處分。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警告及除名處分。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聘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聘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審查通過,聘請學術界或產業界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於入會申請書上約定通知之方式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若會員人數超過150人時,得依各屆每班推選三人為會員代表,成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若會員人數超過150人時,得依各屆每班推選三人為會員代表,成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廿六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六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會員於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 永久年費:新臺幣壹萬元,會員得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後,免繳納常年會費。
- 會員贊助或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06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暨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6年04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1060116361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06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暨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6年04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1060116361號函准予備查。